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哪些?
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,承租人定期支付约定租金,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。那么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什么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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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哪些?
黑龙江回宝刚律师事务所回杨律师解答:
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以下内容:
1、出租人的违约责任。
(1)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未按约定交付承租人使用的,应当支付违约金;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,还应当负责赔偿。
(2)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,或者房屋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修缮维护,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,应当承担修缮责任;承租人有权要求违约金;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,还应当负责赔偿。
(三)出售或者转租房屋时,承租人未依法保证优先购买或者优先租赁的,应当负责赔偿损失。
2.承租人的违约责任。
(1)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,除补交租金外,还应支付违约金。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(私房租赁6个月)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(二)出租房屋使用不当,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坏的,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。
(3)出租人擅自转租、转借、改变所出租的房屋或者将房屋用于非法活动的,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,并要求支付违约金。
黑龙江回宝刚律师事务所回杨律师解析: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:
1.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,给租赁物造成损失的;
2、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;擅自拆除、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用途的;
3.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房屋的;擅自转让、出借、调换租赁房屋的;
4.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,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,且租金拖欠超过六个月的;
5.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、收回所租房屋的其他条件。
